(2014)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淑贞与李冬冬、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贞,李冬冬,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淑贞。委托代理人于蛟。被告李冬冬。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原告王淑贞与被告李冬冬、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名下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