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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庞远莉与廖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远莉,廖明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庞远莉,女,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廖明福,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远莉诉被告廖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远莉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远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远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庞远莉负担。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