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美丽与被告关鑫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丽,关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郭美丽。被告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丽与被告关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