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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美丽与被告关鑫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丽,关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郭美丽。被告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丽与被告关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