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原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壹拾捌加农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壹拾捌加农资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原齐路6号。法定代表人卞广堂,董事长。被告成都市壹拾捌加农资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2号高新技术产品市场金领大厦605室。负责人: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壹拾捌加农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