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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