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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宁某某,男,汉族,住广元市盘龙镇勤劳村。被告:党某某,女,汉族,住广元市盘龙镇勤劳村。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1995年9月21日结婚。1997年1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宁某。2010年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归婚生子宁某所有;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1995年9月21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宁某。2010年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另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出具(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及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袁家坝派出所均出具证明予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已满2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同时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该请求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财产问题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财产状况,无法查明被告经济收入状况,本案无法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某某请求与被告党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但本判决书未生效之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二、婚生子宁某由原告抚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卫权审 判 员 :李元庆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