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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熊乐根与被告黄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乐根,黄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477号原告熊乐根,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建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熊乐根与被告黄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现原告熊乐根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乐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黄建明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乐根撤回对黄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熊乐根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