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二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曹益权与蔡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益权,蔡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益权,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代理人温绍,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改英,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上诉人曹益权与被上诉人蔡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曹益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曹益权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益权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益权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曹益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