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黄磊与赵谦、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赵谦、金艳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80号申请执行人:黄磊赵谦、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磊与被执行人赵谦、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磊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巨勇执行员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