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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范英秀与被告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英秀,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范英秀。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被告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娜。委托代理人樊丹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秀与被告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英秀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英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英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范英秀已交纳),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范英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