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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中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27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99号连云港市中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开发区昆仑山路2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洪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