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丁玉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玉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124号罪犯丁玉勇,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天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玉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丁玉勇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9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滁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剩余刑期至2014年12月5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丁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丁玉勇的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蒙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