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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聪与陈德飞、陈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陈德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陈聪。法定代理人陈照付。被告陈德飞。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文华,男,1962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212103170,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德飞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诉被告陈德飞、陈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