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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非诉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芹与孙祥林、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祥林,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六非诉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六合区计生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白果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杨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永云,六合区长芦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被申请执行人孙祥林,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周芹,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于2013年6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1284元,合计征收人民币102568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经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听证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7月结婚,2004年8月生育一男孩,属于合法生育。2012年3月该夫妇又生育一男孩,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为此,六合区计生局对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六计征字(201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2568元。该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六合区计生局对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六计征字(2013)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孙祥林、周芹征收社会抚养费102568元的行政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傅顺国执 行 员  王 阳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