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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立仁、黄素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立仁,黄素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宁德市东侨置业小区11#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晓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有光,系公司员工。被告郑立仁,男,成年,汉族,住宁德市。被告黄素昔,女,成年,汉族,住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立仁、黄素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举证被告明确的身份,又未能提供准确的联络方式,致本案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曦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