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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立民监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贾成大与张军、孟海波、张兴斌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成大,张军,孟海波,张兴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立民监字第00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成大,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军,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海波,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兴斌,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再审申请人贾成大与被申请人张军、孟海波、张兴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1)铁县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贾成大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贾成大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贾成大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