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联国与葛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联国,葛亚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孙联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亚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联国与被告葛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葛亚华申请对原告孙联国提交的借条中的签名进行鉴定,原告孙联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联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联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联国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