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梁克承、谭端娥不服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承,谭端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11号原告梁克承,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谭端娥(曾用名谭瑞娥),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正德,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承、谭端娥不服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潭人社理决字[2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克承、谭端娥于2014年1月15日以两原告已经和用人单位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克承、谭端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涂立宏审 判 员 李映春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