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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无极县无极镇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张某未答辩。本案调查重点是: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及依据。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7月15日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款条,证明被告张某借原告款3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2年7月15日借原告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该欠据载明:今借人民币三万元整。该款至今未予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闫莉红代理审判员  陈永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