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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8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一号楼。代表人赵峰,行长。被告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36门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幼平,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富道3号。法定代表人谢斌满,总经理。被告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富道3号。法定代表人谢斌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钢材市场关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告尚欠原告1000万元,故提起诉讼,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