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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中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董晓玲与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晓玲,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中民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晓玲,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惠宏斌,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负责人李振,该组组长。上诉人董晓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7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惠宏斌,被上诉人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负责人李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为,被告以民主议定原则,将组上土地收回后,在分配过程中,以原告出嫁为由未给原告分配,涉及国家政策问题,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董晓玲的起诉。董晓玲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董晓玲原有1.2亩可耕种土地,现被上诉人村组任意剥夺了上诉人对该土地的权利。本案属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由法院审查决定。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董晓玲系嫁城女,婚后户籍一直在被上诉人村组,被上诉人重新调整土地,未给上诉人分配,本案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原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泾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