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终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上海慧聪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星,上海慧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星,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慧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雅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星与被上诉人上海慧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已依法通知上诉人吴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吴星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申请。现上诉人吴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