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永安、王顺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张艳敏、李鑫、李冰、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冯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安,王顺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张艳敏,李玉鑫,李冰,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冯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安,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李志国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意,女,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李志国之母。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秋旭,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宏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敏,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李志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鑫,女,200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女,200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李鑫、李冰的法定代理人张艳敏,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玉鑫、李冰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胜,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彪,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刘世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永安、王顺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安、王顺意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安、王顺意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安、王顺意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李永安、王顺意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振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