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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施某某,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朱磊,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