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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范海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范海玲,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玲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