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执字第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荣成市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唐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林,荣成市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唐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法执字第15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林,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蚧口社区。被执行人荣成市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新民,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荣成市人和镇佛堂村。申请执行人王庆林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龙山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唐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1)荣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0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将赔偿款97095.75元交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