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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周秀贞诉闫景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贞,闫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76号申请人周秀贞,女,65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闫景军,男,31岁,住乐陵市。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闫景军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