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XX建设工、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新中,上诉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未经过实体审理,无法确定合同是否履行,该案应以被告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义乌,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少 华审 判 员 丁予兴审判员陈振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