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方知尘与来来云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知尘,来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方知尘,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来云灿,男,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0日制作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来云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归还申请人方知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来云灿交纳在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