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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林连升与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升,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72-1号原告:林连升,男,汉族,1954年5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升诉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棣盛昌6”轮,并要求被告提供人民币81,000元的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连升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棣盛昌6”轮;三、责令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1,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