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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恢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伟与朱振国、朱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兴,朱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恢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周伟,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朱家兴,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朱振国,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0)龙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家兴、朱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家兴、朱振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振国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人民币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