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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兰与王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被执行人王科。申请执行人张兰与被执行人王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科履行案款151535.9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科去向不明,经本院到车管所、房管局和银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1535.91元。被执行人王科欠申请执行人张兰人民币151535.91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