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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催字第65号申请人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经创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周银峰,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3362393,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10,525.00元,出票人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背书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上海科明传输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中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菡茝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