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法执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爱法执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甲,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甲(2013)爱民初字第191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生子许某乙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被执行人许某甲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爱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炳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