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爱法执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爱法执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甲,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甲(2013)爱民初字第191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生子许某乙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被执行人许某甲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爱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炳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