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洪菊诉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菊,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菊。被执行人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洪菊与被执行人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菊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吉林丽美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37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廉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