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鑫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177号罪犯张鑫昌,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鑫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鑫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鑫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鑫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鑫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鑫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