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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乐平与肖顺华、杨晓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乐平,肖顺华,杨晓莉,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徐乐平,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顺华,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晓莉,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肖顺华,经理。被告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继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平诉被告肖顺华、杨晓莉、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乐平于2014年1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华容妍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