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初字第16号原告苏某某,女,一九八二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右玉县右卫镇人,无业,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某某,男,一九八○年三月四日出生,汉族,右玉县高家堡乡人,无业,现住右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