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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嘉航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口嘉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海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委托代理人:禹美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营口嘉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富竹小区22-20号。法定代表人:陈道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嘉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大海鲅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2013)大海鲅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鲅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希平审 判 员  刘丽萍代理审判员  巨 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