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吴水洪诉莫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洪,莫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吴水洪,男,198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杰宇,男,1988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洪诉被告莫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水洪于2014年1月17日以与被告莫杰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水洪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莫杰宇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后收取2750元,由原告吴水洪负担。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静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