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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姜凯与陈建新、杨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凯,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姜凯。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原告姜凯与被告陈建新、杨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姜凯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柳芬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凯诉称:2010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虽经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姜凯与陈建新经陆松平介绍相识。2010年6月5日,陈建新向姜凯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姜凯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整)。借款人:陈建新。2010.6.5”。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姜凯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并陈述借款的经过和借条的形成:姜凯经陆松平介绍认识陈建新,因听陆松平讲陈建新是村干部,且自己也开工厂,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将自己筹集的伍万元借给了陈建新并说好一个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建新向原告姜凯借款,有出具的借条等为凭,被告陈建新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主张其归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姜凯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建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新应归还原告姜凯借款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38×××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建新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曹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