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缴西肥与被告谢建平、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缴西肥,谢建平,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缴西肥,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振洪,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平,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缴西肥与被告谢建平、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振洪、陈忠博及被告谢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谢建平聘用的建筑工人,建设大城县东王祥村住宿楼。2012年1月16日,经计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瑞港公司未给钱为由拖延,至今仍未偿还。经查,该新民居工程系二建公司承建,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谢建平,二建公司未依法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原告,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谢建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告等人是我聘用的工人,与瑞港公司、二建公司没有关系。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给付原告工资,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被告二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承建过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发包的东王祥村住宿楼,承建该工程的谢建平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谢建平聘用的建筑工人,建设大城县东王祥村住宿楼工程。2012年1月16日,就工资问题经与被告谢建平结算,被告谢建平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缴西肥8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给付。原告对其主张,该工程系二建公司承建,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谢建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被告谢建平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谢建平从事建筑工作,被告谢建平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但后经结算,尚有部分工资未予结清,被告谢建平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故其应当给付此款。原告主张该工程系二建公司承建,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谢建平,未提供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二建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平给付原告缴西肥工资款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占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中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