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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尚磊与牛嘉林、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磊,牛嘉林,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94号申请人尚磊,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卿头村*组居民。被执行人牛嘉林,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国辉,董事长。尚磊与牛嘉林、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牛嘉林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