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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商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与胡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胡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商初字第002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路。法定代表人葛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诉被告胡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舒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