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植成文与被执行人史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成文,史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植成文,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史丽清,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植成文与被执行人史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史丽清应返还定金款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史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已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史丽清所有的座落在怀集县怀城镇高第管理区大桥村的土地[土地证证号:怀国用(2011)第01571、01573、01574、02353、02354号]进行评估,正在处理中,案件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4)肇怀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史丽清所有的座落在怀集县怀城镇高第管理区大桥村的土地[土地证证号:怀国用(2011)第01571、01573、01574、02353、02354号]进行评估,正在处理中,案件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4)肇怀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聂广青审判员 伍国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