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秀芹与陈志刚、侯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芹,陈志刚,侯瑞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陈秀芹,女,1967年4月1日出生。被告陈志刚,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告侯瑞玲,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芹诉被告陈志刚、侯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军代理 审 判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