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卜占明与关立昌、关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占明,关立昌,关颖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卜占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被告关立昌,男,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第三人关颖,女,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占明与被告关立昌、第三人关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占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