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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卜占明与关立昌、关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占明,关立昌,关颖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卜占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珲春市。被告关立昌,男,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第三人关颖,女,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占明与被告关立昌、第三人关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占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