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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蒸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邓某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