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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宋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宋某,女,1983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74年10月23日生。原告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召、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双方于2011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闹,被告脾气暴躁,酗酒,无事生非。特别是原告生女孩后,被告重男轻女,女儿患病住院,被告休班时也不到医院看望,原告只能暂住娘家。现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3、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不忍心抛弃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生一女朱某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的问题等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朱某某是否是朱某的亲生女儿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9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支持朱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的问题等发生争吵。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考虑孩子以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燕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