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赵德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忠,迟凯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凯艺。委托代理人:董威。上诉人赵德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德忠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德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德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曹振宇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